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 一審索賠26萬僅獲賠2萬後,要維護妹妹姓名權、肖像權的鄧麗君之兄上訴至二中院,今天上午二中院進行了開庭審理。
  根據鄧麗君之兄所訴,2013年2月13日,北京某國際演出策劃有限公司(簡稱演出公司)在北京展覽館劇院舉辦“四小鄧麗君—夢幻麗影寶島情歌演唱會”。該演唱會未經自己授權許可,商業性利用鄧麗君姓名冠名,在地鐵海報、售票廣告、燈箱廣告等諸多位置商業性使用鄧麗君肖像,侵害了鄧麗君的姓名權和肖像權。
  鄧麗君之兄一審請求法院判令演出公司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6萬元。一審判決演出公司向鄧某道歉並賠償2萬元經濟損失後,鄧某及演出公司均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今天上午此案二審開庭審理。
  開庭現場
  原告稱賠2萬不夠被告說侵權認定不妥
  上午9點半,此案在二中院第二法庭開庭。鄧麗君的兄長、上訴人鄧先生現住臺灣,今天沒有到庭。
  上訴人鄧某的代理人訴稱,要求改判演出公司公開賠禮道歉,並將賠償金額由2萬元改為26萬元。
  代理人認為,一審判決演出公司直接向鄧某致歉顯屬錯誤,本案演出公司對鄧麗君人格權形成侵害,在全球演藝市場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及媒體對本案的廣泛關註。
  因此,代理人提出,演出公司應承擔至少在全國範圍的媒體上向上訴人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另外,一審判決僅賠償2萬元,一方面不足以彌補自己的損失,更不足以對演出公司的惡意侵權起到警示及懲罰作用。
  而演出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公司組織的演唱會名稱為“夢幻麗影演唱會”;“寶島情歌、金曲盛典”是演唱會的主題;“四小鄧麗君”是演唱者的名稱。
  因此,演出公司沒有使用“鄧麗君”稱謂。 演唱者使用“四小鄧麗君”的名稱是社會對演唱者的稱謂和評價,與鄧麗君的藝名有本質的區別。沒有侵犯鄧麗君的姓名權,不應認定為侵權。
  至記者發稿時止,庭審仍在進行中。
  (原標題:鄧麗君遭侵權案 二審開庭 演出公司被指擅用肖像 一審索賠26萬僅判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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