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中新網成都5月28日電 (記者 安源徐楊禕)2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媒體向社會通報了數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件。
  近年來,幼兒園虐童、性侵未成年少女、未成年人犯罪等刑事司法案件層出不窮,未成年人一直是社會關註的焦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希望通過典型案件的通報讓更多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樹立較強的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案例一:小學教師強姦女童被判死刑
  2008年到2011年間,在某小學任教的被告人魏某以輔導作業、改卷子為由,多次將授課班上的被害人陳某等11名8至11歲的女學生喊至家中卧室,對7名女學生實施姦淫和猥褻,對4名女學生實施猥褻。並將猥褻女學生的經過製作成大量淫穢視頻,存放於其電腦或U盤內。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強行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其猥褻不滿14周歲的兒童,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懲處。魏某為了滿足淫欲,姦淫、猥褻幼女多人多次的行為,不僅給多名被害受害者心理和身體造成損傷,同時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魏某以犯強姦罪和猥褻兒童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而後,魏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魏某死刑。
  案例二:9歲男孩強姦搶劫10歲女孩
  2013年3月9日12時許,被告人肖某某(16歲)與男孩楊某(9歲)、袁某輝(9歲)在遂寧市船山區天峰寺旁路邊玩耍,見放學途經此地的女孩袁某(10歲),肖某某即伙同上述兩個男孩採取持刀威脅等手段,強行將袁某挾持至路邊坡上,肖某某和楊某兩人先後與受害人袁某發生了性行為,並搶走其身上的現金7元及價值20元的“BDBAL”手機一部。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且屬二人以上輪姦行為,同時還構成搶劫罪。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肖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搶劫罪,免予刑事處罰;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而後,被告人肖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完)  (原標題:四川通報侵犯未成年人權益案 教師強姦兒童被判死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s17dseov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