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廉穎婷
  16歲的女孩小艾在打工時,一隻胳膊被機器絞斷。為了維權,小艾訴諸法律。儘管一審、二審勝訴,卻沒有拿到一分錢的補償。
  小艾是在一個小作坊里打工,老闆早跑了,根本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小艾求助後,我們的律師歷盡艱辛,終於幫她從小作坊的房東企業那裡拿到20萬元賠償。”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之後,佟麗華鼓勵小艾回去讀書。18歲的時候,小艾回到家鄉去讀初中,24歲高中畢業。現在,小艾正在上大學。
  “十多年來,我們幫助了超過40萬的農民工,很多人的命運因此改變。我覺得,在幫助他們維權的同時,也要讓他們相信法律,而不會採用極端的激化的手段來解決問題。”佟麗華說。
  佟麗華他們的實踐,正好契合了中央的精神。
  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提出,構建對維護群眾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和諧社會並不是一個沒有糾紛的社會,它應當是一個能夠將全部糾紛納入解決範圍的社會。從法律制度的整體設計上,不應當留有法律調整不到的‘空白’,更不應當出現糾紛解決機制以外的‘體外循環’現象。決定提出的建立四種機制、暢通兩條法律渠道,就是要把群眾利益訴求納入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實行糾紛解決的‘體內循環’。”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說。
  由堵轉疏暢通利益表達渠道
  佟麗華是從2003年開始關註農民工案件的,第一個來尋求幫助的農民工叫郭增光。
  佟麗華說,郭增光帶著60多個農民工外出打工,活幹完了沒拿到工資。錢並不多,一共3萬多元,但他們跑了各種各樣的機構,一直要不到這筆錢。在最無助的情況下,他們曾經有過這樣的提議——60多人集體把那個包工頭砍死,然後去自首。
  “最後找到我們這裡的時候,我跟郭增光講,我們盡最大努力幫助你,走依法維權的道路。”佟麗華說,“這是一個艱難的過程,結果呢,不管怎麼說,拿到了錢……郭增光學到了很多法律知識,後來他自己也成為宣傳法制很活躍的一個人。”
  這麼多年來對未成年人和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佟麗華的感受是,他們在受到法律保護的同時,也堅定了對法律的信仰。另一方面,暢通公民表達訴求的渠道,讓每個處在困境中的人感受到法律的力量。這種信仰和力量,正是一個國家走向法治的基礎。
  隨著百姓權利意識日益強化,權益表達願望日趨強烈,建立健全社會利益表達機制,為不同利益訴求主體提供完全、充分、暢通的表達渠道便顯得尤為重要。
  受訪專家均認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建立四種機制和暢通兩條渠道,體現了由“堵”轉“疏”的社會治理理念。
  “在社會治理的過程中,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群眾利益訴求,需要機制設計與制度創新,這也是社會治理的主攻方向。”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說。
  讓維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通暢的群眾利益訴求表達機制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很多簡單矛盾糾紛的演化,關鍵原因就是人民群眾合法的利益訴求,從最初就被忽視。
  曾經轟動一時的7名進京信訪人員集體喝農藥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這7名信訪人員的被征收房屋中,有相當一部分用於經營滷菜、糕點、美容店等項目,這些人表示房屋征收後家庭收入將受到影響,但政府部門並未對此進行相應補償。據媒體調查顯示,2013年以來,7名信訪人員就該危改項目的補償問題,通過寫信、走訪和網上投訴等方式正常信訪達29次之多,然而矛盾不但沒能解決,反而一步步走向激化。
  佟麗華認為,不管是政府部門還是老百姓,如果都能通過法律來解決矛盾,哪怕在法庭上唇槍舌劍,社會也是穩定的。如果解決矛盾的地方不是法庭而是街頭,那社會難免出現衝突。轟動事件帶來的只是個案的解決,而不是制度的改善。因此,引導和幫助百姓依法維權,是避免矛盾激化的有效舉措。
  信訪是群眾表達訴求的形式之一,決定還提出,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信訪是公民表達訴求的一種渠道,是政府接地氣、聽民意的渠道,也是對公權力的一種約束。它促使權力部門依法行政、依法執政。”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說。
  楊小軍認為,對矛盾和糾紛的處理,必須堅持法律原則,堅持是非標準,堅持按程序處理,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提高其法律化程度。將各類矛盾和糾紛納入糾紛解決機制。也就是說,以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
  竹立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還提出,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要保障公民的“三權”,前提是保障社會的穩定,建設公正和諧的法治社會,讓百姓能真心實意地執行法律法規,這就需要公眾有表達權、參與權、知情權,需要構建對維護群眾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百姓表達訴求的渠道和平臺很重要,它是依法治國的頂層設計落到實處的關鍵。”竹立家說。
  建立利益訴求回應機制
  當下,我國已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楊小軍認為,當前存在的糾紛和矛盾,主要是利益糾紛和矛盾。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楊小軍認為,這些要求歸結到一點,就是要平衡主體利益,合理調整好各方利益,實現公私利益兼顧和雙贏,才會減少糾紛和增強社會和諧穩定。在社會利益調整方面,要統籌協調各方面利益關係,平衡主體利益,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
  從平衡各方利益角度看,需要建立和完善利益群體的利益表達機制、利益衝突的協調機制、利益平衡機制、利益補償機制、利益保護機制和利益糾紛的化解機制等。
  對於如何落實決定提出的內容,高波認為,在社會治理的框架下謀劃和推進決定提出的“構建對維護群眾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實現定分止爭,需要落實以下幾方面內容:
  劃定合法權益的邊界,明確公眾的權益清單。也就是說,要讓百姓知道他所享受的公共福利、公共服務等社會保障紅利的責任單位、機構、主體人是誰。
  建立訴求回應機制。矛盾糾紛的根本還是在於職能部門沒有及時回應百姓的利益訴求,如果建立利益訴求回應機制,讓百姓有說話的機會,通過溝通調解的方式,便可將矛盾和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同時,利用網絡進行監督管理,全天候永不關門地收集接納群眾意見,之後明確相關責任人,建立處理訴求的流程。
  高壓問責。要對侵害群眾利益的相關部門及責任人及時問責,對處理不當與不作為責任人的問責向前延伸,從而倒逼相關部門重視群眾利益訴求,為百姓辦事。
  楊小軍表示,糾紛大多數發生在行政機關管理的範圍內,大多數與主管行政機關有關。強化行政機關的作為責任,在法律上採用有效手段督促行政機關積極履行責任,解決社會糾紛和自身問題,是有效解決糾紛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
  為此,楊小軍建議,應當在法律制度設計上擴大對行政不作為的監督救濟範圍,降低要求行政機關作為和履行職責的“門檻”,使對不作為的監督救濟程序啟動更為容易和方便。健全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和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強化責任,履行職責。另外,增加監督機關、覆議機關和訴訟法院的監督手段,使監督者擁有足夠的手段,能夠直接決定糾紛事項、解決問題,賦予監督者有效的法律手段,促使不作為機關履行職責。
  製圖/李曉軍
  (原標題:利益糾紛化解如何納入“體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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